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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看守所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看守所設戒護、輔導、作業、衛生及總務五科。
容額未滿五百人之看守所,輔導及作業二科併入戒護科辦事。
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之看守所,事務較繁者,各科得分股辦事,股長由薦任
人員兼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