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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監獄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監獄設下列各科︰
一、調查分類科。
二、教化科。
三、作業科。
四、衛生科。
五、戒護科。
六、總務科。
監獄事務較簡者,得不設科,或併科辦事。
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之監獄事務較繁各科得分股辦事,股長由薦任人員兼任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