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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史蹟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史蹟之登錄基準,應具有遺跡或史料佐證曾發生歷史上重要事件者。
重要史蹟之登錄基準,係擇前項已登錄之史蹟中對全國具特殊歷史價值意義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