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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博物館專業諮詢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博物館為館務研究發展、提升教育及學術功能、發揮與民眾溝通、文化傳承、藝術推廣及終身學習等目的,得延聘專家學者組成專業諮詢會,其任務如下:
一、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所為審查及鑑價之審議。
二、博物館重要發展計畫之諮詢。
三、博物館之蒐藏、保存、修復、維護、研究、展示、教育推廣及經營管理等業務之諮詢。
四、其他人才培育及行銷推廣等博物館重要業務之諮詢。
除前項之諮詢外,各博物館為館務專業所需之實質審查作業,得另分別成立審查會,其名稱及組成由各博物館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