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實施投資計畫之園區事業,應於核准之日起二個月內,依核准之公司資本額或分公司營運資金、有限合夥出資額總額千分之三計算,以現金或政府債券繳納投資保證金;於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遷入科學園區(以下簡稱園區)辦妥公司、分公司或有限合夥登記。
前項期限屆滿仍未完納投資保證金或未遷入園區辦妥公司、分公司或有限合夥登記者,管理局得廢止其投資核准,未承租土地或廠房者,退還原繳納之投資保證金。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展。
園區事業於公司、分公司或有限合夥登記未滿一年,因業務需要申請增資案件者,仍應依核准增加之資本額、營運資金或出資額金額千分之三,繳納投資保證金。但申請增資時,已經評定完成投資計畫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