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1:0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校長依相關程序聘任並經主管機關聘定後,於任期中屆滿六十五歲者,得任職至任期屆滿為止;於任期屆滿而獲續聘者,得繼續服務至任期屆滿,但不得逾七十歲。
學校校長如任職至任期屆滿,並依相關法令規定回任原校教授、副教授後,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延長服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