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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員學術研究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中小學教員學術研究範圍如左:
一、編譯補充教材。
二、從事專門著作。
三、自製教學用具。
四、進行教育實驗。
五、其他有關改進教學方法及學術研究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