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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統籌規劃,其實施範圍區分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學生軍訓,由本部負責督導。
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軍訓,由本部、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負責督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