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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違規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案件,由運動賽事或活動舉辦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
運動賽事或活動舉辦地有多處時,由舉辦日期在先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
無法依前二項規定定其管轄權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受理檢舉機關對檢舉事項無管轄權者,應於確認管轄機關後七日內移送該機關,並通知檢舉人。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