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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體育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推動體育運動貢獻卓著,有具體事實。
二、捐資興設運動設施或捐助辦理重要體育運動貢獻卓著,有具體事實。
三、辦理重要體育運動貢獻卓著,有具體事實。
四、外國人士協助我國推動國際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
五、其他對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