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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各級運動會舉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全國運動會由教育部主辦或指定省 (市) 於適當地點承辦之。全國運動會
舉辦有困難時,教育部得指定若干省 (市) 比照全國運動會之規定舉辦區
域性聯合運動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