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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旅居國外學人專家回國講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旅居國外學人專家須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獲得國外大學博士學位或碩士學位現在國外大學任教者。
二、具有前款學位現在國外研究機關或事業機構從事研究工作者。
三、在學術上深有研究獲有國際聲譽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