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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支持服務及專業團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幼兒園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下列支持服務,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
一、評量支持服務:篩選、鑑定、教育及支持服務需求評估、安置適切性評估等。
二、教學支持服務:課程教學設計與調整、教材、教法、教具、班級經營、情緒及行為輔導及學習評量等。
三、行政支持服務:行政運作輔導、實施指導或示例、資源整合、教師專業發展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