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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短期補習班製給個人資料複製本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短期補習班,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且領有立案證書,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六條所定除語文類科外之文理
短期補習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