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21:52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教育,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別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二、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別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三、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準則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四、鼓勵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