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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實用技能班學生修畢三年段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明書,
結業生並得參加資格考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