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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7 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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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督導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為落實正常教學,其應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學校實施常態編班、導師編配及分組學習,除特殊教育法、藝術教育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規定辦理。
二、課程教學規劃及實施:
(一)學校應依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規定之課程規劃,訂定課程計畫及課表,並督導教師據以授課。
(二)學校應依教師專長優先排課,並鼓勵配課教師參加增能研習。
(三)學校辦理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所定學習節數外之課後輔導、寒暑假學藝活動及留校自習,應於規定時間進行且不得教授新進度。
三、學習評量實施:
(一)學校學習評量,應於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所訂學習節數內實施為原則,並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規定辦理。
(二)模擬考應於國民中學三年級辦理,且不得於寒暑假結束後之第一週實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