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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該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公開甄選以契約專案聘任具教師資格之教師(以下簡稱專聘教師),應設專聘教師甄選會(以下簡稱甄選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甄選簡章及試場規則。
二、確認甄選作業程序。
三、督導甄選試務工作。
四、審議錄取名單。
五、處理爭議事件。
六、其他有關甄選事項。
前項專聘教師甄選,各該主管機關得併同教師甄選之程序為之,免依前項規定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