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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所定幼兒年齡之計算,以幼兒入教保服務機構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歲數者。
幼兒於前項日期尚未滿二歲,而於當學年度滿二歲之當月時,尚有缺額之教保服務機構,得予招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