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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指依社會救助法規定,並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取得資格者。
二、家戶年所得: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綜合所得總額。
三、家戶年利息所得: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利息所得總額。
四、教保服務機構:指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定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