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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保險費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保險費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保險保險費之審議。
二、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定一定年齡之審議。
三、本保險保險金額之審議。
四、本保險給付責任、給付範圍、各項給付項目內容及給付金額之審議。
五、本保險醫療保險金起賠金額及給付限額之審議。
六、本保險事務費之審議。
七、本保險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