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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學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高級中學為發展青年身心,並為研究高深學術及學習專門知能之預備,實
施左列各項教育:
一、培育公民道德。
二、陶融民族文化。
三、奠定科學基礎。
四、充實生活知能。
五、鍛鍊強健體格。
六、養成勞動習慣。
七、培養團結精神。
八、啟發藝術興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