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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建教合作,指高級職業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 就已辦理之職業
類科或學程,與政府機關或合法立案、性質相關之事業機構、民間團體、
學術研究機構等 (以下簡稱建教合作機構) 合作,辦理與學校教育目標有
關事項。
參與建教合作之學生,在建教合作機構稱為技術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