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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校應建立學生學籍記載表:詳細登記其學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戶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國學生國籍、僑生僑居地、入學身分別
、入學學歷、入學年月、所屬科組、休學、復學、轉科組、輔修科組、所
修科目學分成績、畢業年月、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核定學籍情形、家
長或監護人之姓名、通訊地址、入學及畢業時學生相片等。
前項學生學籍資料,各校應永久保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