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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大學申請設立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師培中心),應經校務會議通過,並檢具申請計畫書及相關證明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師資培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核准設立。
前項師培中心之名稱,大學得因學校發展之需要,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變更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