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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私立學校當年度收支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後有賸餘款者,應於決算經學校主管機關備查後一個月內,彌補以前年度收支互抵之不足後,將餘額保留於學校基金,並以特定科目記錄。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