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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偏遠或特殊地區之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後,列表層轉教育部核定或核備。並得視實際需要予以調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