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5 10:3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人權博物館籌設之總體規劃。
二、人權史料、相關文物之蒐集、研究、典藏、保存及維護。
三、人權展覽及相關推廣業務之策辦。
四、人權組織團體及相關博物館之交流。
五、景美、綠島人權文化園區之營運管理。
六、其他有關國家人權博物館籌設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