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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博物館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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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自然史與文化史之調查、蒐集及研究。
二、典藏制度規劃、藏品管理維護及保存修護。
三、展示空間發展、環境監控、展示主題之規劃、設計、執行及管理維護。
四、教育推廣、行銷與公關、國內外館際交流合作、志工管理及公共服務。
五、館藏史料、圖書與影音資料管理、數位加值運用及出版。
六、其他有關臺灣自然史及文化史業務之推動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