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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組織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公告、廢止或變更。
二、文化資產之調查、整理、教育、研究、推廣、保存及活用。
三、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與保存者之審查指定、保存技術之研究發展、推廣及運用。
四、文化資產環境評估、整合及再發展。
五、文化資產保存區、特定專用區之研擬及推動。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文化資產業務之輔導及協助。
七、文化資產相關業務之國際合作及交流。
八、文化資產保存及活用之獎勵及輔助。
九、其他有關文化資產管理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