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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化資產總管理處建築、設備之規劃設計及業務計畫之擬定。
二、文化資產之保存、教育、推廣、研究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三、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與保存者之調查、技術研究、傳習及推廣。
四、文化資產相關業務之國際合作及交流。
五、其他有關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