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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分臺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分臺區分為甲、乙二種,其發射涵蓋區人口數在一百萬人以上者為甲種分
臺,其發射涵蓋區人口數未達一百萬人者為乙種分臺。
前項各分臺一律冠以所在地之名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