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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教育部醫學教育委員會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醫學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七人,由教育部部長就左列人員,
分別聘請或指派充任之:
一、衛生署及軍政部軍醫署代表各一人。
二、國立大學醫學院或獨立醫學院院長、國立醫藥專科學校校長。
三、第一條所列各專家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七人為專任。
四、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長、中等教育司司長及參事一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