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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設立登記之民
營事業,其還款期限超過一年之左列各款外幣債務:
一、國外金融機構 (包括中華民國境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之借款。
二、國外供應商提供分期付款進口之融資。
三、國外母公司之貸款。
四、海外公司債。
五、其他外幣債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