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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5 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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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指數投資證券(Exchange Traded Note;ETN) 之發行,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準則規定。
本準則所稱指數投資證券,指證券商發行於到期時支付與所追蹤標的指數表現連結之報酬,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且投資人之申購、賣回採現金交付之有價證券。
前項標的指數,應符合下列條件,且不得涉及新臺幣匯率指標:
一、指數編製者應具有編製指數之專業能力及經驗。
二、指數應對所界定之市場具有代表性。
三、指數成分應具備分散性及流通性。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具備分散性。
四、指數資訊應充分揭露並易於取得。
五、無違反法令規定或不宜列為標的指數之情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