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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會計師:指依會計師法第八條規定取得會計師執業資格並執行會計師業務,為客戶準備或進行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各目交易及第五款受指定交易型態者。
二、會計師事務所:指前款會計師依會計師法第八條設立或加入之事務所。
三、實質受益人:指對客戶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之自然人,或由他人代理交易之自然人本人,包括對法人或法律協議具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然人。
四、風險基礎方法:指執行評估風險、抵減風險及監控風險等三項措施。
五、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指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列之國家或地區。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