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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22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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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九日修正發布之第 5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為辦理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應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設置專業教育委員會負責規劃、執行及控管等事宜。
全國聯合會辦理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課程,得依課程性質及內容並參酌市場行情,向受訓人員收取進修費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