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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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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申請為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二項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程之進修機構,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設立達二年以上之非營利性社團法人,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財團法人,其最近二年所開辦之會計、審計、財務、金融法令、職業道德或法律責任等相關訓練課程合計達一百小時以上者,或政府機構、大學以上學校。
二、最近三年內未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糾正以上之處分者。
三、最近三年內未經主管機關廢止認定辦理會計主管專業訓練、內部稽核人員職前及在職訓練或金融業務相關之教育訓練者。
四、自設訓練場地且其相關設備需符合建築安全、防火避難及消防法規規定,並取得准予使用一年以上之使用權證明,如有向外租借場地時,該場地亦需符合建築安全、防火避難及消防法規規定。
五、聘僱一位以上辦理訓練之專職人員。
申請為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程之進修機構,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並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辦理會計審計專業進修達五年以上。
二、最近二年持續辦理會計、審計準則公報及有關解釋函令之相關課程。
三、預定一年內辦理課程之工作計畫以會計、審計準則公報及有關解釋函令之相關課程為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