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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指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有價證券價值
分析、投資判斷建議,或基於該投資判斷,為客戶執行有價證券投資之業
務者。
前項所稱報酬,包含直接或間接自客戶或第三人取得之任何利益。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