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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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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係指由證券商同業公會聘僱辦理下列事項之工作人員:
一、證券市場相關業務規章之訂定、修正及執行。
二、對會員財務、業務之查察與管理。
三、證券市場研究、分析、推廣、調處、教育及宣導。
四、會員之會籍、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登錄及管理事項。
五、證券商業務人員測驗、訓練與管理事項。
六、其他推動會務、業務相關事項。
前項業務人員除不得有本法第五十三條所定各款之情事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規定,取得證券商業務員或高級業務員資格。
二、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規定,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
本規則修正施行前已從事第一項所列業務而尚未依前項規定取得資格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取得資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