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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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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業暨期貨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及收費標準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業,係指證券交易所、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
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及其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
之證券服務事業。
本辦法所稱期貨業,係指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所、期貨商、槓桿交易商
、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期貨商業同業公會或經
期貨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期貨服務事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