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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 9、10、13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地震保險基金)、財產保險業及專業再保險業辦理住宅地震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業務,應依本辦法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