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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保險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之程序及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向保險業請求查詢、閱覽及製給複製本,應提出身
分證明文件,並填具申請書,向保有其個人資料之保險業提出申請。
當事人委託他人代為前項申請時,除填具申請書外,應提出當事人之授權
書及當事人與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