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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書面,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文件為之。所稱簽署或簽名者,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簽章或數位簽章為之。
本辦法所稱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係指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