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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稱支付款項,以扣除依本條例第二十條應繳存準備金後之餘額計算之。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各款運用支付款項之比率,合計不得逾百分之八十。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銀行存款,不包含專用存款帳戶及跨行業務基金專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