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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指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所保管使用者及特約機構代理收付款項之一年日平均餘額。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