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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受託機構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投資說明書之編製內容,必須詳實明確,不得有虛偽、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投資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本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各款之人依法負責。
投資說明書之封面應以顯著方式刊印投資風險警語。
投資說明書封底應由受託機構及其董事長簽名或蓋章。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