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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6/28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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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金融機構申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以專業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為限,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發起人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