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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之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商業銀行及專業銀行(以下簡稱銀行)經營信託業務之營運範圍,以其依信託業法第十六條所定業務項目,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於營業執照上載明者為限。銀行並得申請辦理信託業法第十七條之附屬業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