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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融機構設置簡易型分行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簡易型分行 (含簡易型分社) ,指由金融機構依本辦法規定申
請設立,或以國內分支機構申請抵換,辦理本辦法規定業務之小型分支機
構。
前項所稱金融機構,係指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